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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原创 分类:其它

2025-04-14 23:42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保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防治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化学品和废弃物,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协调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环境保护署作为环境保护部直属机构,具体承担环境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环境质量评估与报告编制、环保技术推广与应用、与国际环保组织开展技术合作等工作,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保障。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根据《环境保护法》,塞各级政府、法人和自然人均须对其活动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状况改变的行为承担责任。所有主体在开展活动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是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二是将环境保护成本纳入投资和生产成本核算;三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废物管理法》,废物管理遵循系统性原则,要求采用最优环保方案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同时建立全国性处理设施网络确保自给自足。管理过程坚持就近处理原则,根据废物特性和区域条件制定处置方案。实施分级处理体系,按预防、重复使用、回收利用、能源化、最终处置的优先顺序进行管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制造商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环保责任,并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所有管理决策均需进行透明化运作,并综合评估环境、技术及经济社会影响。

根据《空气保护法》,塞各级行政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均有责任保障空气质量。相关企业及经营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防控空气污染,将治污成本纳入生产经营预算,持续监测排放影响,并严格落实环保法规要求。空气质量及排放监测工作由国家授权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水法》,塞公有水资源可依法出租给法人及自然人使用,由水利公共管理公司通过招标或公告方式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15年,用于建设设施的可延长至50年,初始租金不低于市场价且不得转租;同时允许在公有水土资源上建设管线、光缆等线性基础设施,设置取水口、拦水坝等水利设施,并设立通行地役权,相关地役权合同均由水利公共管理公司负责签订。

根据《土地保护法》,塞各级行政单位、法人实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须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可能危害、破坏或污染土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主体需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将保护成本纳入投资和生产预算,持续监测活动对土壤质量的影响,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各项土壤保护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外资企业投资或承包工程需根据塞尔维亚相关环保法规、由塞尔维亚专门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并由环境保护部,矿业和能源部,建设、交通和基础设施部进行审批。此项 工作可由投资所在地相关机构或塞尔维亚项目业主协助进行。费用可根据投资或承包项目合同条款而定,或给予优惠减免。环评所用时间因项目而异。